河北省物價局人士介紹,隨著商品和收費價格的放開,市場調節價已經超過總量的95%。近幾年,在商貿流通領域有些經營者采取不按規定明碼標價、低標高結、虛假打折等價格欺詐手段,侵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物價部門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多次針對商貿流通領域價格欺詐行為的專項整治活動,取得了較好的效果。鑒于部分經營者對相關價格法律法規理解不到位,河北省物價局擬制訂《河北省商業零售行業價格行為管理規定》。
據了解,該規定主要內容有兩部分:一是關于如何做好商品的明碼標價,二是促銷活動應當遵守的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在該規定的征求意見稿中,對于商家促銷時的價格行為進行了較為細致的規范,以保障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權益。例如,其中提到,經營者以降價、打折、或宣稱店慶價、節日價、特惠價、特供價等名目促銷商品,必須使用商品降價簽;經營者促銷商品應當準確注明每件促銷商品具體的價位或折扣率,不得使用××元起、××元至××元、××折起、××折至××折的方式籠統標注;經營者不得虛構清倉、拆遷、停業、歇業、轉行等事由開展促銷活動等等。
對于一些不良商家采取的“先提價后打折”的促銷行為,征求意見稿中也對所謂“原價”進行了定義:“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應當真實,標示價格不得等于或者高于原價(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降價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前七日內沒有交易價格,以本次降價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此外,對于違反規定的行為,征求意見稿給出了具體處罰措施。一些程度較輕的價格違規行為,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將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一些程度較重、構成價格欺詐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則將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捏造散布漲價信息、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可能受到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重罰。
日前,河北省物價局已邀請省商務廳、省法制辦、省商聯、省消協以及河北經貿大學等專業人士召開座談會,就此征求意見稿進行討論。